目前,网购是人们最常见的购物方式之一,海外代购凭借着“进口商品高品质”“一年一度骨折价”等口号备受消费者青睐。在海外代购火爆发展的同时,商品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保障等问题也层出不穷。
产品无中文标识,有权申请退款退货
小美在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海外代购美丽宝”店铺购买了3盒“日本美白丸”,总价2520元。收到货后,小美发现“日本美白丸”外包装标识文字为日文,无中文标签,未经入境检验检疫。小美遂以“日本美白丸”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退款退货,公司则认为自己的产品不存在问题,拒绝了小美的要求,后小美起诉至法院。
经审查,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向小美出售的3盒“日本美白丸”均无中文标签,也没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未经入境检验检疫,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美白丸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明知“日本美白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向小美出售,小美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说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凯发官网入口的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实践中,通过海外代购购买进口食品有两种方式:一是卖家销售海外商品,其实质是已将货物备货到保税区的零售行为,卖家与购买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进口商品需要受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约束。二是购买人通过熟人或者专业的代购平台,指定购买特定的商品,由代购者进行购买,再通过国际邮递送到购买人手上。该类代购进关时往往作为自用商品,购买人能够享受较大的价格优惠。在此情况下,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商品包装标识没有要求,除非有约定,不能对代购者以商品没有中文标识等理由索赔。
代购物品未发货,可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小雪通过朋友介绍,加了海外奢侈品代购、微信名叫cc的微信,后通过微信聊天与cc就一款奢侈品背包的金额及相关信息进行确认。达成一致后,小雪通过手机银行将背包的价款1.4万元转账给对方提供的账户,cc收款后告知大概10个工作日能到货。但10个工作日后小雪仍未收到包,多次追问无果,反而被cc拉黑。经多方询问,小雪获取了卖方cc的真实姓名以及手机号码并诉至法院。
经审理,小雪与微信代购cc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小雪委托cc为其代购包,cc作为受托方应依照双方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因小雪已经向cc交付购包款项,但cc未按照约定交付小雪需要的奢侈品背包,已构成违约,故法院支持了小雪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通过微信进行海外代购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不少微信用户以海外留学、海外工作的名义开展奢侈品代购活动。不同于在大型购物平台上购买海外奢侈品,在微信用户处购买海外奢侈品则是一对一的私人交易,需要特别留心记录代购者的真实身份等信息,否则便有人才两空的风险。(胡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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